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鄭運鵬等16人 110/10/01 提案版本
第十八條
用水標的之順序如左:

一、家用及公共給水。

二、農業用水。

三、水力用水。

四、工業用水。

五、水運。

六、其他用途。

前項順序,主管機關對於某一水道,或政府劃定之工業區,得酌量實際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
用水標的之順序如下:

一、家用及公共給水。

二、工業用水。
三、農業用水。
四、水力用水。
五、水運。

六、其他用途。

前項順序,主管機關對於某一水道,或政府劃定之工業區,得酌量實際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
立法說明
現行用水標的順序為50年前所制定,然而目前國內之經濟發展型態,每次缺水,都是停止水稻耕種,優先供給家庭及公共給水及工業用水。為避免現狀停灌休耕有違法之虞,依照現狀做法重新調整用水標的順序。
第十九條
水源之水量不敷公共給水,並無法另得水源時,主管機關得停止或撤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以外之水權,或加使用上之限制。

前項水權之停止、撤銷或限制,致使原用水人受有重大損害時,由主管機關按損害情形核定補償,責由公共給水機構負擔之。
水源之水量不敷公共給水,並無法另得水源時,主管機關得停止或撤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以外之水權,或加使用上之限制。

前項水權之停止、撤銷或限制,致使原用水人受有重大損害時,由主管機關按損害情形核定補償,責由公共給水機構負擔之。

因應抗旱需要,實施水稻停灌休耕,應給予原用水農民補償,補償經費來源,由自來水事業機關就水費提撥百分之一,設立水稻停灌休耕補償基金供應之。
立法說明
一、增列第三項。

二、由水費中提撥百分之一費用,常態撥補,設立水稻停灌休耕補償基金,豐水期:種稻涵養水質,繳費備用;枯水期:超前停灌,優厚補償稻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