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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五條
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為不起訴、緩起訴或撤銷緩起訴或因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處分者,應製作處分書敘述其處分之理由。但處分前經告訴人或告發人同意者,處分書得僅記載處分之要旨。
前項處分書,應以正本送達於告訴人、告發人、被告及辯護人。緩起訴處分書,並應送達與遵守或履行行為有關之被害人、機關、團體或社區。
前項送達,自書記官接受處分書原本之日起,不得逾五日。
前項處分書,應以正本送達於告訴人、告發人、被告及辯護人。緩起訴處分書,並應送達與遵守或履行行為有關之被害人、機關、團體或社區。
前項送達,自書記官接受處分書原本之日起,不得逾五日。
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為不起訴、緩起訴或撤銷緩起訴或因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處分者,應製作處分書敘述其處分之理由。處分前經告訴人與告發人要求者,應就告訴人與告發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與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進行隱蔽;經告訴人或告發人同意者,處分書得僅記載處分之要旨。
前項處分書,應以正本送達於告訴人、告發人、被告及辯護人。緩起訴處分書,並應送達與遵守或履行行為有關之被害人、機關、團體或社區。
前項送達,自書記官接受處分書原本之日起,不得逾五日。
前項處分書,應以正本送達於告訴人、告發人、被告及辯護人。緩起訴處分書,並應送達與遵守或履行行為有關之被害人、機關、團體或社區。
前項送達,自書記官接受處分書原本之日起,不得逾五日。
立法說明
一、查當前法務部已於109年7月以法檢決字第10904522710號函請各檢察署,就結案書類有關當事人年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之記載,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有關規定辦理,以落實含告訴人在內之當事人隱私保護效果。
二、復以法務部刻正於所辦理之檢察長會議中,業請各檢察機關檢察長辦理其所屬檢察署檢察官會議時,對於除當事人自行聲請外,有必要時亦應主動詢問當事人、被害人(告訴人)等於個人資料隱蔽之需,且持續督促是項作業。
三、考量法定條文跟進前開相關行政行為辦理立法修正,除可成為該類資訊保護作業辦理上之法源依據之外,另藉列為法定事項亦可強化行政疏漏之防範。是以新增條文內容「處分前經告訴人與告發人要求者,應就告訴人與告發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與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進行隱蔽」。
二、復以法務部刻正於所辦理之檢察長會議中,業請各檢察機關檢察長辦理其所屬檢察署檢察官會議時,對於除當事人自行聲請外,有必要時亦應主動詢問當事人、被害人(告訴人)等於個人資料隱蔽之需,且持續督促是項作業。
三、考量法定條文跟進前開相關行政行為辦理立法修正,除可成為該類資訊保護作業辦理上之法源依據之外,另藉列為法定事項亦可強化行政疏漏之防範。是以新增條文內容「處分前經告訴人與告發人要求者,應就告訴人與告發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與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進行隱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