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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2/24 三讀版本
審查報告
110/12/23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與其有功教練,及對體育運動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各級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其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參加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及身心障礙運動選手,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就業;其輔導資格、措施、期限、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導就業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參加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及身心障礙運動選手,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就業;其輔導資格、措施、期限、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導就業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與其有功教練,及對體育運動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各級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其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參加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及身心障礙運動選手,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就業;其輔導資格、措施、期限、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導就業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若具公務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關(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規定之限制;其商業代言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參加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及身心障礙運動選手,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就業;其輔導資格、措施、期限、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導就業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若具公務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關(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規定之限制;其商業代言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與其有功教練,及對體育運動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各級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其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參加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及身心障礙運動選手,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就業;其輔導資格、措施、期限、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導就業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若具公務人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限制。
前項參加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及身心障礙運動選手,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就業;其輔導資格、措施、期限、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導就業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若具公務人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限制。
立法說明
為鼓勵優秀運動選手為國爭光,協助運動行銷,提升運動產業發展,爰提案增列第三項,明定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若具公務人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限制。
(修正通過)
立法說明
照委員李德維、吳思瑤、林奕華、萬美玲、高虹安、林宜瑾、黃國書、鄭正鈐、范雲、陳秀寶、周春米、張廖萬堅及賴品妤等1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與其有功教練,及對體育運動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各級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其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參加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及身心障礙運動選手,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就業;其輔導資格、措施、期限、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導就業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符合第一項所規範資格之運動選手,若具公務人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構同意後進行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限制。
前項參加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及身心障礙運動選手,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就業;其輔導資格、措施、期限、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導就業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符合第一項所規範資格之運動選手,若具公務人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構同意後進行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限制。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長年來臺灣土地銀行等國營事業,為支持運動員、供應其職業保障,將運動員納進正式人員編制中。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臺灣土地銀行為政府獨資經營,屬公營事業,其行員亦屬公務員。
三、鑑於運動產業發展,以及培育優秀運動選手之需求,爰增列第三項,明定符合相關資格之運動選手,縱使具公務員身分,亦得經其任職機構同意後進行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限制。
二、長年來臺灣土地銀行等國營事業,為支持運動員、供應其職業保障,將運動員納進正式人員編制中。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臺灣土地銀行為政府獨資經營,屬公營事業,其行員亦屬公務員。
三、鑑於運動產業發展,以及培育優秀運動選手之需求,爰增列第三項,明定符合相關資格之運動選手,縱使具公務員身分,亦得經其任職機構同意後進行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限制。
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與其有功教練,及對體育運動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各級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其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參加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及身心障礙運動選手,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就業;其輔導資格、措施、期限、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導就業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與其有功教練,若具公務人員身分,得在不影響公務之情形下,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限制。
前項參加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及身心障礙運動選手,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就業;其輔導資格、措施、期限、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導就業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與其有功教練,若具公務人員身分,得在不影響公務之情形下,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限制。
立法說明
一、第三項新增。
二、東奧男子羽球雙打金牌「麟洋配」,因為具有土地銀行球員的公務員身分,能否代言商業廣告引發議論。台灣啤酒等企業有意找兩人代言,卻因他們所屬的「台灣土地銀行」是公營事業,受《公務員服務法》「不得兼職與經營商業」之限制而難如願。行政院和財政部醞釀為其解套,但從制度看,「麟洋配」遇到的問題絕非特例,不能光從「專案鬆綁」的角度切入。爰新增第三項,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限制。
二、東奧男子羽球雙打金牌「麟洋配」,因為具有土地銀行球員的公務員身分,能否代言商業廣告引發議論。台灣啤酒等企業有意找兩人代言,卻因他們所屬的「台灣土地銀行」是公營事業,受《公務員服務法》「不得兼職與經營商業」之限制而難如願。行政院和財政部醞釀為其解套,但從制度看,「麟洋配」遇到的問題絕非特例,不能光從「專案鬆綁」的角度切入。爰新增第三項,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