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等6人 110/09/24 提案版本
第八條
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

一、出售之土地。

二、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

三、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

四、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

五、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

六、出版業發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各級學校所用教科書及經政府依法獎勵之重要學術專門著作。

七、(刪除)

八、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九、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與廣播電臺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及節目播出。但報社銷售之廣告及電視臺之廣告播映不包括在內。

十、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

十一、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或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設立且農會、漁會、合作社、政府之投資比例合計占百分之七十以上之農產品批發市場,依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收取之管理費。

十二、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

十三、政府機構、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機構,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十四、監獄工廠及其作業成品售賣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十五、郵政、電信機關依法經營之業務及政府核定之代辦業務。

十六、政府專賣事業銷售之專賣品及經許可銷售專賣品之營業人,依照規定價格銷售之專賣品。

十七、代銷印花稅票或郵票之勞務。

十八、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十九、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

二十、漁民銷售其捕獲之魚介。

二十一、稻米、麵粉之銷售及碾米加工。

二十二、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

二十三、保險業承辦政府推行之軍公教人員與其眷屬保險、勞工保險、學生保險、農、漁民保險、輸出保險及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及其自保費收入中扣除之再保分出保費、人壽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年金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及健康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但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退保收益及退保收回之責任準備金,不包括在內。

二十四、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

二十五、各級政府機關標售賸餘或廢棄之物資。

二十六、銷售與國防單位使用之武器、艦艇、飛機、戰車及與作戰有關之偵訊、通訊器材。

二十七、肥料、農業、畜牧用藥、農耕用之機器設備、農地搬運車及其所用油、電。

二十八、供沿岸、近海漁業使用之漁船、供漁船使用之機器設備、漁網及其用油。

二十九、銀行業總、分行往來之利息、信託投資業運用委託人指定用途而盈虧歸委託人負擔之信託資金收入及典當業銷售不超過應收本息之流當品。

三十、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但加工費不在此限。

三十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

三十二、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公司債、金融債券、新臺幣拆款及外幣拆款之銷售額。但佣金及手續費不包括在內。

銷售前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三年內不得變更。
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

一、出售之土地。

二、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

三、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

四、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

五、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

六、出版業發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各級學校所用教科書及經政府依法獎勵之重要學術專門著作。

七、(刪除)

八、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九、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與廣播電臺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及節目播出。但報社銷售之廣告及電視臺之廣告播映不包括在內。

十、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

十一、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或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設立且農會、漁會、合作社、政府之投資比例合計占百分之七十以上之農產品批發市場,依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收取之管理費。

十二、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

十三、政府機構、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機構,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十四、監獄工廠及其作業成品售賣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十五、郵政、電信機關依法經營之業務及政府核定之代辦業務。

十六、政府專賣事業銷售之專賣品及經許可銷售專賣品之營業人,依照規定價格銷售之專賣品。

十七、代銷印花稅票或郵票之勞務。

十八、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十九、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

二十、漁民銷售其捕獲之魚介。

二十一、稻米、麵粉之銷售及碾米加工。

二十二、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

二十三、保險業承辦政府推行之軍公教人員與其眷屬保險、勞工保險、學生保險、農、漁民保險、輸出保險及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及其自保費收入中扣除之再保分出保費、人壽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年金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及健康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但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退保收益及退保收回之責任準備金,不包括在內。

二十四、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

二十五、各級政府機關標售賸餘或廢棄之物資。

二十六、銷售與國防單位使用之武器、艦艇、飛機、戰車及與作戰有關之偵訊、通訊器材。

二十七、肥料、農業、畜牧用藥、農耕用之機器設備、農地搬運車及其所用油、電。

二十八、供沿岸、近海漁業使用之漁船、供漁船使用之機器設備、漁網及其用油。

二十九、銀行業總、分行往來之利息、信託投資業運用委託人指定用途而盈虧歸委託人負擔之信託資金收入及典當業銷售不超過應收本息之流當品。

三十、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但加工費不在此限。

三十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

三十二、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公司債、金融債券、新臺幣拆款及外幣拆款之銷售額。但佣金及手續費不包括在內。

三十三、衛生棉、衛生棉條、衛生棉墊、月經量杯、布衛生棉、月經內褲及生理褲之生理女性日常用品。

銷售前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三年內不得變更。
立法說明
一、增列第一項第三十三款。

二、男性與女性因生理構造之差異,生理女性每個月都有經期,對生理女性之身心狀況有一定程度之影響。且生理期時須使用衛生棉、衛生棉條、衛生棉墊、月經量杯、布衛生棉、月經內褲及生理褲等生理用品,以維持清潔與衛生,造成女性財務上之負擔。

三、參據勞動部公布之「109年我國兩性薪資差距」統計,男性平均每人每月總薪資高於女性1萬110元;平均時薪亦高於女性51元。惟女性每月購買的衛生用品仍需課徵加值型營業稅,在薪資較男性低,還需承擔額外之女性支出。

四、世界已有多國意識到月經貧窮之現象,陸續取消或調降生理用品之消費稅,如蘇格蘭於2020年免除衛生棉、衛生棉條等生理用品之營業稅、增值稅,並通過《生理期用品免費供應法》,免費提供女性生理用品。印度於2018年時,取消12%生理用品稅率,希望藉此消除月經貧窮之現象。而澳洲則於2019年時,取消衛生棉與護墊之10%稅金。

五、參據內政部2015年之統計,每位台灣女性平均一生花費9.12萬元購買生理用品,有些女性若因經濟狀況不允許,需要節省花費,可能拉長經期時生理用品之更換頻率,產生引發婦女病或其他身心健康方面等疑慮。

六、綜上所述,在女性內部生理與外部薪資因素考量下,為減輕女性生理與財務上之負擔,爰提案將衛生棉、衛生棉條、衛生棉墊、月經量杯、布衛生棉、月經內褲及生理褲等產品明列為免徵營業稅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