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許智傑等18人 110/05/31 提案版本
第二百五十一條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之嫌疑達有罪心證者,應提起公訴。
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立法說明
一、依現行條文,凡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即應提起公訴。但案內所有證據調查完畢後,若未達到有罪之心證,後續進入審判階段,亦難獲得有罪判決。故現行條文不無造成起訴浮濫之疑慮。

二、故本條文字修正,檢察官針對案件偵查所得之證據需足以顯示嫌疑達有罪心證之程度,始得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