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等1人 110/05/14 提案版本
第五十二條
(刪除)
證券交易所、證券商及證券同業公會不得聘任自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轉任公營事業之董事、監事、監察人、經理人且離職未逾三年者,擔任其負責人董事、監事、經理人或顧問。
前項所稱轉任公營事業,如為公務員離職或退休後就任者,亦同。
立法說明
一、公務員離職後利益迴避規範,或稱旋轉門條款,是為防止公務員利用其職務之便,累積日後轉任業務相關之民間事業單位時,其他競爭者所無法享有之便利或利益。先進民主國家如美國、英國、加拿大、德國及日本等,皆有相關立法例。

二、我國之旋轉門條款,規範於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三、然而,金融事業單位因其特許事業之特性,與其監管機關之受監督及互動密度更高,有較高動機以職務相誘,換得業務監督及管理上之便利,亦應採嚴格之限制規定。

四、故為防止民間事業單位乘此巧門,持續進用應利益迴避之公務員擔任其門神,削弱政府對民間事業單位業務管理及監督效能,乃增訂此條。
第一百七十六條
(刪除)
違反第五十二條規定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立法說明
增訂相關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