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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溫玉霞等16人 110/05/14 提案版本
第八十五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五、故意撥打鐵路報案專線,謊報軌道、平交道、橋樑及隧道等有障礙物者。
前項第五款行為者加重五倍之處罰。
立法說明
一、增定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項。

二、配合法律體例,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三、鐵路設有「緊急電話專線」,以供有人發現軌道、平交道、橋樑及隧道等有障礙物,可立即通報。但竟有惡意撥打謊報,嚴重妨害行車安全,對此種行為應明定加重處罰,以資杜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