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廖婉汝等18人 110/05/07 提案版本
第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改名之翌日起,一年內不得為之。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條文修正。

二、我國「改名手續不困難」,造成每年約有10萬人改名,像「鮭魚之亂」如此改名,不僅浪費時間,還會產生不必要的文書作業

三、修改申請改名者於一年內不得再次變更,以減少濫改姓名造成戶政行政資源之浪費情形。
第十四條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戶籍登記之日起,發生效力。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戶籍登記之日起,發生效力。但依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改名者,自改名後七日始發生效力。
立法說明
民眾應珍惜行政資源並保持理性,姓名之更動也連帶影響個人所有權益,除身分證件之更換,銀行、護照、駕照、電信等需要有換發個資申請作業時間,故生效時間訂為七天後,增加審慎思考時間,以避免後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