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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等1人 110/03/12 提案版本
第八十九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無正當理由,跟追或騷擾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立法說明
一、目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條文對於跟追騷擾行為所處之罰鍰過低,致使無法構成一定程度之嚇阻作用,爰提案修法提高罰鍰,以減低跟追騷擾行為之情事發生。

二、增加第二款中,修正跟追行為,納入「騷擾」。有鑑於近年來社會跟追及騷擾事件層出不窮,歐盟等國皆已制定跟蹤騷擾相關法律,且跟追(蹤)行為常伴隨著騷擾,危害他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及隱私等。

三、本法所稱跟追或騷擾行為係指任何人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心生畏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