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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主管機關得以適當方式將污物或污物照片郵寄至當事人之工作地或居住地或戶籍地;並於適當去識別化後於網路上公告之。
主管機關得以適當方式將污物或污物照片郵寄至當事人之工作地或居住地或戶籍地;並於適當去識別化後於網路上公告之。
立法說明
一、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任意拋棄、焚燒垃圾或廢棄物處以新台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與國家公園法之罰則差距過大,顯無法達到生態保育之宗旨。
二、為阻止惡意製造環境汙染之行為,針對觸犯第十三條與第十四條之行為主管機關得以適當方式將汙物或污物照片郵寄至當事人之工作地或居住地或戶籍地;並於適當去識別化後於網路上公告之。
二、為阻止惡意製造環境汙染之行為,針對觸犯第十三條與第十四條之行為主管機關得以適當方式將汙物或污物照片郵寄至當事人之工作地或居住地或戶籍地;並於適當去識別化後於網路上公告之。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九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九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主管機關得以適當方式將污物或污物照片郵寄至當事人之工作地或居住地或戶籍地;並於適當去識別化後於網路上公告之。
主管機關得以適當方式將污物或污物照片郵寄至當事人之工作地或居住地或戶籍地;並於適當去識別化後於網路上公告之。
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或第十九條規定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三條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或第十九條規定之一者,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罰鍰。
主管機關得以適當方式將污物或污物照片郵寄至當事人之工作地或居住地或戶籍地;並於適當去識別化後於網路上公告之。
主管機關得以適當方式將污物或污物照片郵寄至當事人之工作地或居住地或戶籍地;並於適當去識別化後於網路上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