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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
法律議案
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
刑事補償法
其他名稱
:冤案申訴暫行條例、冤獄賠償法、刑事程序補償法
提案人:
鄭運鵬
連署人:
黃國書
莊瑞雄
何志偉
吳思瑤
蘇巧慧
黃世杰
郭國文
洪申翰
張宏陸
鍾佳濱
趙天麟
周春米
湯蕙禎
何欣純
邱泰源
提案日期:民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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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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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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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運鵬等16人
109/11/27 提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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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原決定機關應於決定確定後十日內,將主文及決定要旨公告,並登載公報及受害人所在地之報紙。
原決定機關應於決定確定後十日內,將主文及決定要旨公告,並登載
於機關網站
及
刊登新聞
紙
或新聞電子報
。
立法說明
因應網路媒體時代,除刊新聞紙外,增列新聞電子報。
原決定機關應於決定確定後十日內,將主文及決定要旨公告,並登載公報及受害人所在地之報紙。
原決定機關應於決定確定後十日內,將主文及決定要旨公告,並登載於機關網站及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
立法說明
因應網路媒體時代,除刊新聞紙外,增列新聞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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