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二十七條
原決定機關應於決定確定後十日內,將主文及決定要旨公告,並登載公報及受害人所在地之報紙。
原決定機關應於決定確定後十日內,將主文及決定要旨公告,並登載於機關網站及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
立法說明
因應網路媒體時代,除刊新聞紙外,增列新聞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