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鄭運鵬等16人 109/11/27 提案版本
第二十七條
原決定機關應於決定確定後十日內,將主文及決定要旨公告,並登載公報及受害人所在地之報紙。
原決定機關應於決定確定後十日內,將主文及決定要旨公告,並登載於機關網站刊登新聞或新聞電子報
立法說明
因應網路媒體時代,除刊新聞紙外,增列新聞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