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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人申請改姓、名或姓名時,戶政機關應同時依職權於其配偶、子女戶籍資料為配偶、父或母姓名更改,並應於變更登記後通知其配偶及子女。
本人申請改姓、名或姓名時,戶政機關應同時依職權於其配偶、子女戶籍資料為配偶、父或母姓名更改,並應於變更登記後通知其配偶及子女。但其子女已成年者,戶政機關應通知其子女,並徵得其子女同意後,始得為其子女姓之變更。
立法說明
一、基於姓氏選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立法院於民國99年4月30日即修正通過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讓成年子女得依據自我認同,選擇從父姓或從母姓,且不須父母同意。
二、然實務上就發生有父親因故變更為祖母姓氏,戶政機關依據現行「姓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依職權逕對其成年子女之戶籍資料作姓氏之更改,並於變更登記後始通知其成年子女,導致其成年子女使用多年之姓氏,一夕之間被迫變更,且無選擇保留原姓氏之權利,僅能跟著父親改姓,或自行選擇變更為母姓,顯見現行制度未盡周延,實須修正。
三、綜上所述,爰增訂本條文之但書,明定成年子女,因父或母更改姓名時,戶政機關須通知成年子女,並徵得其同意後,始得變更,以維護成年子女之權益。
二、然實務上就發生有父親因故變更為祖母姓氏,戶政機關依據現行「姓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依職權逕對其成年子女之戶籍資料作姓氏之更改,並於變更登記後始通知其成年子女,導致其成年子女使用多年之姓氏,一夕之間被迫變更,且無選擇保留原姓氏之權利,僅能跟著父親改姓,或自行選擇變更為母姓,顯見現行制度未盡周延,實須修正。
三、綜上所述,爰增訂本條文之但書,明定成年子女,因父或母更改姓名時,戶政機關須通知成年子女,並徵得其同意後,始得變更,以維護成年子女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