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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香港或澳門,依一般之出境規定辦理;其經由香港或澳門進入大陸地區者,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之規定。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香港或澳門,依一般之出境規定辦理。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四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範之人員,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並準用該條第五項至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有關人員入境大陸地區之規定;其經由香港或澳門進入大陸地區者,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之規定。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文修正。
二、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為行政法人,受國防部監督,鑑因其業務涉及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國防秘密,為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對於該院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及相關業務之人員,進入香港、澳門等受中共實質控制且握有主權之區域,應有適當之管制,與之相同性質之組織或機關人員亦同,爰修正本條,增列比照進入大陸地區之審查機制,以落實機密維護。
二、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為行政法人,受國防部監督,鑑因其業務涉及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國防秘密,為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對於該院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及相關業務之人員,進入香港、澳門等受中共實質控制且握有主權之區域,應有適當之管制,與之相同性質之組織或機關人員亦同,爰修正本條,增列比照進入大陸地區之審查機制,以落實機密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