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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農產品之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
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之謠言或不實訊息。
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之謠言或不實訊息。
農產品之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對市場秩序或交易行為造成危害。
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影響市場秩序或交易行為之謠言或不實訊息。
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影響市場秩序或交易行為之謠言或不實訊息。
立法說明
一、當前實務上農業主管機關需認定其「謀取不正當利益」之成立要件,但現下假消息可能並非謀取財物利益,而可能是非典型影響交易秩序,進而危害國家安全,因此針對本條之成立要件改為以「對市場秩序造成危害」認定之,以達成實質嚇阻之效。
二、若不實訊息造成上開之效果,亦應罰之。
二、若不實訊息造成上開之效果,亦應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