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三讀版本 108/12/13 三讀版本
審查報告 108/12/04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邱泰源等20人 108/05/17 提案版本
第八條
醫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醫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與前項執業執照更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醫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醫療團體定之。
醫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醫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但有特殊理由,未能於執業執照有效期限屆至前申請更新,經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延期更新並經核准者,得於有效期限屆至之日起六個月內,補行申請。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與前項執業執照更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醫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醫療團體定之。
(修正通過)
醫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醫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但有特殊理由,未能於執業執照有效期限屆至前申請更新,經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延期更新並經核准者,得於有效期限屆至之日起六個月內,補行申請。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與前項執業執照更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醫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醫療團體定之。
醫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醫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但有特殊理由,未能於執業執照有效期限屆至前申請更新,經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向原發照機關申請延期更新並經核准者,得於有效期限屆至之日起六個月內,補行申請。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與前項執業執照更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醫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醫療團體定之。
立法說明
一、醫師違反第二項規定,逾期未辦理執業執照更新者,須受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之處罰(第二十七條規定參照),同時將無法申報健保醫療費用,因此可能造成醫療業務之中斷。

二、然而,醫師未能於執業執照有效期限屆至前申請更新,未必均屬刻意違法或單純疏忽,而可能有其特殊理由。

三、為顧及實務上可能出現之特殊情形,確保醫師之醫療業務不至貿然中斷進而影響病人就醫權益,爰參考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二項增訂但書,明定醫師有特殊理由未能於執業執照有效期限屆至前申請更新,經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向原發照機關申請延期更新並經核准者,得於有效期限屆至之日起六個月內補行申請。
第四十一條之三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醫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醫療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醫療之相關法令、醫學倫理規範及醫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懲處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