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蘇巧慧等28人 108/12/13 提案版本
第十三條
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由董事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組織之,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

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由董事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組織之,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董事應有工會代表一名,其人選由工會自主決定,由行政院院長直接聘任之,不受前項第二款之限制。
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

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立法說明
增訂第二項,明定董事應有工會代表一名,其人選由工會自主決定,並由行政院院長直接聘任之,不必經審查委員會四分之三以上多數同意,以保障工會董事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