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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趙正宇等17人 108/11/22 提案版本
第五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大陸委員會。
立法說明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規劃,將「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之名稱修正為「大陸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