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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吳焜裕等20人 108/11/15 提案版本
第二十三條
香港或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許可者,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製作、播映;其辦法由行政院新聞局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香港或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許可者,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製作、播映;其辦法由文化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立法說明
「文化部組織法」已於101年5月20日正式施行,原行政院新聞局業務分別由文化部、外交部及行政院承接,而「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則已自101年5月20日起停止辦理。為配合組織改造,爰修正「行政院新聞局」之法律文字,以符實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