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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明才等17人 108/11/01 提案版本
第六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基準容積及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之限制。

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不受前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

依第三條第二項合併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其超過一千平方公尺部分,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基準容積及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之限制。

本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本條例施行後第六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減半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五之獎勵,不受前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

依第三條第二項合併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其超過一千平方公尺部分,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鑒於各地方縣市政府相關自治法規訂定發布日期不一,亦足影響各地推動重建計畫之進度。如新竹市、南投縣直至民國108年初才訂定相關自治法規。截至108年6月全台累計之重建計畫核定數僅167案,相較於全國近四百萬戶卅年以上的老房屋,恐未達政策目標。爰修正為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

二、實務上,整合困難是推動重建進度緩慢的主因。為使危老條例退場有所緩衝,增列條例施行後第六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減半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五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