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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基準容積及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之限制。
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不受前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
依第三條第二項合併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其超過一千平方公尺部分,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不受前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
依第三條第二項合併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其超過一千平方公尺部分,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基準容積及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之限制。
本條例施行後六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不受前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
依第三條第二項合併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其超過一千平方公尺部分,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例施行後六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不受前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
依第三條第二項合併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其超過一千平方公尺部分,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加速民眾申請危老建築重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危老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訂定時效獎勵,於條例施行三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
二、依據內政部營建署統計,危老條例自106年5月施行以來,全國申請案件數僅373件,共計1092戶,遠低於當初營建署訂定的30萬戶目標,以全國居於30年以上老舊建物之410萬戶計算,申請率更未達萬分之一。
三、據統計,台北市之都更案件,自劃定都更範圍至權利變更完成,整合期平均為4年,而危老條例之案件申請,需重建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門檻更較都更案為高,理應延長獎勵時效,以鼓勵民眾提出重建申請。
二、依據內政部營建署統計,危老條例自106年5月施行以來,全國申請案件數僅373件,共計1092戶,遠低於當初營建署訂定的30萬戶目標,以全國居於30年以上老舊建物之410萬戶計算,申請率更未達萬分之一。
三、據統計,台北市之都更案件,自劃定都更範圍至權利變更完成,整合期平均為4年,而危老條例之案件申請,需重建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門檻更較都更案為高,理應延長獎勵時效,以鼓勵民眾提出重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