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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其他名稱
:社維法、法會安寧秩序法
提案人:
林德福
連署人:
曾銘宗
蔣乃辛
顏寬恒
費鴻泰
陳超明
陳雪生
許毓仁
柯呈枋
王育敏
廖國棟Sufin‧Siluko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徐志榮
柯志恩
蔣萬安
呂玉玲
賴士葆
許淑華
林奕華
林麗蟬
陳玉珍
孔文吉
提案日期: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2人,有鑑於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稱本法)處理有關妨害公眾安寧案件,對深夜的定義為凌晨零時至五時,部分民眾認為有所不足,妨害公眾安寧的時段認定應調整為夜間,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本席等爰提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深夜」修正為「夜間」,屆時晚上十時過後的喧嘩妨害安寧,警方到場即可適用處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社會秩序維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