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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張廖萬堅等23人 108/10/04 提案版本
第十八條
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提供必要之援助。
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暫停遣返、以專案核准放寬居留及定居之申請條件、延長居留期間、酌定配額,及其他必要之援助。

前項由主管機關設置單一窗口會同中央有關機關辦理之。
對於第一項之侵害人權者得禁止入境。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現行法本可對因政治因素受有安全及自由危害之香港居民給予必要支援,惟卻因規範過於抽象,而無法具體適用。爰此修正第一項,具體化援助的內容。

二、新增第二項:配合修正第一項,明定由主管機關設置單一窗口辦理之。

三、新增第三項:增訂人權審查機制,防止打壓抗爭的香港官員警察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