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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彥秀等16人 108/05/31 提案版本
第六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基準容積及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之限制。

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不受前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

依第三條第二項合併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其超過一千平方公尺部分,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基準容積及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之限制。

本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不受前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

依第三條第二項合併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其超過一千平方公尺部分,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施行通過後三年內申請重建計劃,得額外給予百分之十獎勵,其目的係鼓勵民眾盡速重建危險或老舊建築。另依據第七條之規定,依本條例重建者其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得酌予放寬,標準由地方縣市政府訂之,故民眾如欲適用危老條例重建之容積獎勵,除須經過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外,仍待各縣市政府制定放寬標準後始得為之。

二、查各地方縣市制定有關於危老條例之容積獎勵規定進度不一,如台北市遲至107年11月方施行,高雄市與屏東縣至108年4月底仍未制定完畢,致使危老條例之容積獎勵無法落實,考量時程獎勵結束時點已迫在眉睫,至108年4月止全台僅核定114件重建計畫,明顯與預估需求數目不符,究其原因應係部分民眾尚未能依縣市相關法規及時擬具重建計畫,故考量各縣市實際情況後應延長時程獎勵之時間,以達到危老條例保障民眾居住安全之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