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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林麗蟬等23人 108/05/31 提案版本
第八十三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者。
立法說明
一、鑑於近日發生數起備受社會矚目之同性猥褻案件,惟礙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僅裁處猥褻異性者,致使該法無法適用,此況有違該法創設之旨,亦有損國人權益。

二、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創設之旨係維護社會善良風俗,對於以猥褻言詞、動作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施以罰鍰;惟上開情事若加諸於同性者,亦有違反倫常之虞,故本法裁處之對象不應僅限於調戲異性者。

三、爰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本條第三款異性改為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