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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條之一
無正當理由於原住民祭儀舉辦場所滋擾、妨礙、喧嘩或破壞原住民祭儀秩序,不聽勸阻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原住民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政府應尊重原住民選擇生活方式與習俗,然原住民每年歲時祭儀受參觀遊客干擾、妨礙等情事時有所聞,現行法規有規範不足之處,使原住民維持傳統祭儀的權利遭受侵害,爰增訂本條文,以保障原住民舉行祭儀之權利。
二、基於原住民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政府應尊重原住民選擇生活方式與習俗,然原住民每年歲時祭儀受參觀遊客干擾、妨礙等情事時有所聞,現行法規有規範不足之處,使原住民維持傳統祭儀的權利遭受侵害,爰增訂本條文,以保障原住民舉行祭儀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