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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農產品之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
農產品之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
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之謠言或不實訊息。
符合第三條第四款至第十款身分且違反前項規定者,得加重處罰。
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之謠言或不實訊息。
符合第三條第四款至第十款身分且違反前項規定者,得加重處罰。
立法說明
一、依據本法第三條規定,農產品多為民生必需之生鮮品,具一定之生命週期,其供給易受季節、氣候、生長期間、易腐性等因素影響,較難調控生產時間,加以國內農場個別生產數量較小,易遭市場中間運銷商壟斷或操控價格影響,若有故意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之情形,將更加容易造成農民與消費者不可彌補之損失。
二、符合第三條第四款至第十款如農民團體、供應人、承銷人、販運商、零批商、零售商、農業企業機構等,因具備農產品交易情形之專業知能,其傳播之訊息,對市場價格具較大之影響力,爰規定故意藉以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者,得加重處罰。
二、符合第三條第四款至第十款如農民團體、供應人、承銷人、販運商、零批商、零售商、農業企業機構等,因具備農產品交易情形之專業知能,其傳播之訊息,對市場價格具較大之影響力,爰規定故意藉以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者,得加重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廢止許可證。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廢止許可證。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足生損害農產品運銷秩序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符合第三條第四款至第十款身分且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足生損害農產品運銷秩序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符合第三條第四款至第十款身分且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足生損害農產品運銷秩序者,應予以處罰,爰增訂第二項。
二、符合第三條第四款至第十款身分且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增加罰鍰為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
二、符合第三條第四款至第十款身分且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增加罰鍰為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