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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蔣絜安等16人 108/04/12 提案版本
第八十七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五日或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立法說明
一、暴行、互相鬥毆、意圖鬥毆而聚眾者之行為,實屬影響公共秩序、社會安寧及他人身安全。

二、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妨礙他人身體財產」案件數,自2009年47件增加至2018年1140件,歷年案件數節節攀升。甚至2019年1月案件數就達184件,顯見本案日趨嚴重,目前相關罰則難達遏阻之效。為徹底遏止此類犯罪行為及端正社會風氣,建議提高罰鍰金額,並增列加重條款,除能嚇阻重大情節事件之發生,亦能增加執法者之行政裁量空間,爰提案修正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