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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為保障農民職業安全及經濟補償,得試行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本職災保險)。
本職災保險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並以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
本職災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在直轄市,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二十,直轄市補助百分之二十;在縣(市),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三十,縣(市)補助百分之十。
本職災保險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並以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
本職災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在直轄市,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二十,直轄市補助百分之二十;在縣(市),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三十,縣(市)補助百分之十。
中央主管機關為保障農民職業安全及經濟補償,得試行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本職災保險)。
本職災保險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並以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
本職災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五十,在直轄市,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二十五,直轄市補助百分之二十五;在縣(市),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四十,縣(市)補助百分之十。
本職災保險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並以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
本職災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五十,在直轄市,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二十五,直轄市補助百分之二十五;在縣(市),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四十,縣(市)補助百分之十。
立法說明
一、為強化農民職業安全保障,確保農民職業災害損失之經濟補償,參考勞工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保障遭遇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生活之精神,爰於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以試辦方式,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本職災保險),以支持遭遇職業災害農民及其家屬生活。
二、第二項規定本職災保險業務之保險人及投保單位。
三、第三項規定本職災保險被保險人及各級政府負擔保險費之比率。該保險費之分擔比率係參考國民年金法及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比率,併予說明。
二、第二項規定本職災保險業務之保險人及投保單位。
三、第三項規定本職災保險被保險人及各級政府負擔保險費之比率。該保險費之分擔比率係參考國民年金法及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比率,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