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適應等17人 108/04/09 提案版本
第十五條之一
志願服士兵役者,經停役、退伍或解除召集,應受後備軍人管理。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符合兵役公平及厚植後備戰力,明定所有志願士兵,經停役、退伍或解除召集後,應受後備軍人管理,俾明確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