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陳亭妃等16人 108/03/05 提案版本
第十四條
全國各銀行在其經營業務範圍內,應提高對中小企業之融資比例,並應設置中小企業輔導中心,加強服務。
全國各銀行在其經營業務範圍內,應提高對中小企業之融資比例,並應設置中小企業輔導中心,加強服務。融資達一定比例以上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提供融資獎勵。
前項有關獎勵之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立法說明
一、修正本條文。

二、為促進政府各部會更「接地氣」,尤其財政部及經濟部、外交部等部會需更積極給予協助,廠商解決問題,使其發達獲利,政府也能有稅收,俾利擴大推動更多更好福國利民之施政。除此之外,政府訂定法律,也應考量各行各業有所不同,不能僅以同一法律限制所有人、事、物。根據2017年中小企業白皮書顯示,2016年台灣中小企業約有140萬8,313家,佔全體企業家數144萬958家的97.73%,顯見中小企業在台灣經濟發展中對經濟與社會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

三、查101年至105年之決算數,分別為57、39、47、15、26億元,而106年預算數亦僅維持26億元之數。顯見,近來政府編列捐助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之數額急遽萎縮,捐助金額的萎縮造成信保基金承保能力困難,中小企業越來越難透過信保基金獲得充分融資協助,又,以件數來看,104年及105年分別衰退5.5%、4.4%,而以金額來看,則分別衰退10.5%、5.5%,平均金額從282萬元降至263萬元。

四、為扶助並保護對臺灣經濟發展扮演非常重要角色之中小企業生存發展,使其在財務面上,確保資金融通順暢,是以,修訂本條文,要求主管機關制定獎勵措施,鼓勵銀行對中小企業授信。
第二十八條
為鼓勵中小企業製造高級產品、高附加價值產品或服務,開拓外銷市場,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構予以技術及行銷指導,並協助參加國外展覽,獲取市場情報,辦理聯合廣告、註冊商標、申請專利或在國外共同設置發貨倉庫。

前項高級產品,高附加價值產品製造或服務計畫,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評鑑後認許者,得申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補助其產品及市場開發費用。
為鼓勵中小企業製造高級產品、高附加價值產品或服務,開拓外銷市場,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構予以技術、行銷指導及智慧機械、行動通訊系統相關技術設備購買或更新,並協助參加國外展覽,獲取市場情報,辦理聯合廣告、註冊商標、申請專利或在國外共同設置發貨倉庫。

前項高級產品,高附加價值產品製造或服務計畫,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評鑑後認許者,得申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補助其產品智慧機械、行動通訊系統相關技術設備購買或更新及市場開發費用。
立法說明
一、修正本條文。

二、為配合政府智慧機械產業政策之推動,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縮短數位落差,讓廠商更有發揮空間,加速中小企業產業之升級轉型,故修訂本條文,將智慧化、自動化生產設備納入基金補助之範圍,以利有效協助中小企業之積極提升轉型。
第三十五條
為促進中小企業研發創新,中小企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以下列方式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三年內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供研究發展、實驗或品質檢驗用之儀器設備,其耐用年數在二年以上者,准按所得稅法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載年數,縮短二分之一計算折舊;縮短後餘數不滿一年者,不予計算。

第一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為促進中小企業研發創新,中小企業投資於研究發展及智慧機械、行動通訊系統相關技術設備購買或更新之支出,得選擇以下列方式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三年內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供研究發展、實驗或品質檢驗用之儀器設備,其耐用年數在二年以上者,准按所得稅法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載年數,縮短二分之一計算折舊;縮短後餘數不滿一年者,不予計算。

第一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一、修正本條文。

二、為配合政府智慧機械產業政策之推動,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縮短數位落差,讓廠商更有發揮空間,加速中小企業產業之升級轉型,故修訂本條文,將智慧化、自動化生產設備納入基金補助之範圍,以利有效協助中小企業之積極提升轉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