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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八條
證券交易所除分別訂定各項準則外,應於其業務規則或營業細則中,將有關左列各款事項詳細訂定之:
一、有價證券之上市。
二、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使用。
三、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之買賣受託。
四、市場集會之開閉與停止。
五、買賣種類。
六、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間進行買賣有價證券之程序,及買賣契約成立之方法。
七、買賣單位。
八、價格升降單位及幅度。
九、結算及交割日期與方法。
十、買賣有價證券之委託數量、價格、撮合成交情形等交易資訊之即時揭露。
十一、其他有關買賣之事項。
前項各款之訂定,不得違反法令之規定;其有關證券商利益事項,並應先徵詢證券商同業公會之意見。
一、有價證券之上市。
二、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使用。
三、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之買賣受託。
四、市場集會之開閉與停止。
五、買賣種類。
六、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間進行買賣有價證券之程序,及買賣契約成立之方法。
七、買賣單位。
八、價格升降單位及幅度。
九、結算及交割日期與方法。
十、買賣有價證券之委託數量、價格、撮合成交情形等交易資訊之即時揭露。
十一、其他有關買賣之事項。
前項各款之訂定,不得違反法令之規定;其有關證券商利益事項,並應先徵詢證券商同業公會之意見。
證券交易所除分別訂定各項準則外,應於其業務規則或營業細則中,將有關下列各款事項詳細訂定之:
一、有價證券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二、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使用。
三、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之買賣受託。
四、市場集會之開閉與停止。
五、買賣種類。
六、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間進行買賣有價證券之程序,及買賣契約成立之方法。
七、買賣單位。
八、價格升降單位及幅度。
九、結算及交割日期與方法。
十、買賣有價證券之委託數量、價格、撮合成交情形等交易資訊之即時揭露。
十一、其他有關買賣之事項。
前項各款之訂定,不得違反法令之規定;其有關證券商利益事項,並應先徵詢證券商同業公會之意見。
一、有價證券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二、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使用。
三、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之買賣受託。
四、市場集會之開閉與停止。
五、買賣種類。
六、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間進行買賣有價證券之程序,及買賣契約成立之方法。
七、買賣單位。
八、價格升降單位及幅度。
九、結算及交割日期與方法。
十、買賣有價證券之委託數量、價格、撮合成交情形等交易資訊之即時揭露。
十一、其他有關買賣之事項。
前項各款之訂定,不得違反法令之規定;其有關證券商利益事項,並應先徵詢證券商同業公會之意見。
立法說明
長期以來,台灣股票市場存有低價與低流通性之有價證券,經查107年下半年度(截至11月),就日均成交量而言,上市櫃共有614檔有價證券日均交易量不到百張,佔上市櫃總檔數1690檔之36.34%,甚至有87檔有價證券日均交易量不到十張,佔上市櫃總檔數5.15%;就每月最後一日交易日收盤價而言,上市櫃共有209檔有價證券收盤價未達十元,佔上市櫃總檔數1684檔之12.40%,甚至更有40檔有價證券日均交易量不到五元,佔上市櫃總檔數2.38%;鑑於大量低價與低成交量之有價證券,影響市場籌資功能,亦恐淪為炒股工具,為提升市場籌資功能與流動性,促進資本市場健全,乃參酌美國《1934證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金融商品取引法)》、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等證券交易規範,明文規定證券交易所應於業務規則或營業細則中,應訂定終止上市事項。
第一百四十條
證券交易所應訂定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及上市契約準則,申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證券交易所應訂定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上市契約準則及終止上市準則,申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立法說明
根據本條文第一百三十八條修正,明定證券交易所應訂定終止上市準則,其中並應參酌股價或成交量標準為終止上市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