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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6/20 三讀版本
行政院
107/12/28
審查報告
108/05/06 經濟委員會
第六條
(壟斷、操縱價格等之禁止)
農產品之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
農產品之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
農產品之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
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之謠言或不實訊息。
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之謠言或不實訊息。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農產品之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
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之謠言或不實訊息。
農產品之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
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之謠言或不實訊息。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農產品之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
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之謠言或不實訊息。
農產品之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
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之謠言或不實訊息。
(壟斷、操縱價格等之禁止)
農產品之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
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之謠言或不實訊息。
農產品之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
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之謠言或不實訊息。
立法說明
一、修正本條文。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之謠言或不實訊息。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之謠言或不實訊息。
農產品之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
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之謠言或不實訊息。
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之謠言或不實訊息。
立法說明
農產品交易是敏感且容易受不實消息影響,一旦有針對農產品交易價格之謠言或故意散播之不實訊息,很容易混淆農民及民眾對市場行情的認知,爰增訂第二項。
農產品之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
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農產品市場交易價格之不實謠言或假訊息。
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農產品市場交易價格之不實謠言或假訊息。
立法說明
一、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二、散播係指散布、傳播於眾人之意,「不實謠言」或「假訊息」係指非真實之言語或捏造之訊息。關於散播不實謠言與假訊息,主要以散布、傳播「捏造或虛構事實」為構成要件,行為人將自己或他人可以捏造扭曲虛構或篡改全部或部分可證明為假訊息,故意藉由媒體、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利用文字、口語或影音之形式傳播於眾人之間,使人有錯誤認知,因而造成損害社會大眾或個人,即具法律問責之必要性。
三、有鑑於農產品交易價格等資訊正確性,影響民眾生活及農產品運銷秩序甚大,若有農產品交易價格之不實謠言或假訊息故意散播,將造成民眾之恐慌且危害農產品運銷秩序,爰增訂第二項,明定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不實謠言或假訊息,影響農產品市場交易價格。
二、散播係指散布、傳播於眾人之意,「不實謠言」或「假訊息」係指非真實之言語或捏造之訊息。關於散播不實謠言與假訊息,主要以散布、傳播「捏造或虛構事實」為構成要件,行為人將自己或他人可以捏造扭曲虛構或篡改全部或部分可證明為假訊息,故意藉由媒體、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利用文字、口語或影音之形式傳播於眾人之間,使人有錯誤認知,因而造成損害社會大眾或個人,即具法律問責之必要性。
三、有鑑於農產品交易價格等資訊正確性,影響民眾生活及農產品運銷秩序甚大,若有農產品交易價格之不實謠言或假訊息故意散播,將造成民眾之恐慌且危害農產品運銷秩序,爰增訂第二項,明定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不實謠言或假訊息,影響農產品市場交易價格。
第三十五條
(罰則)
違反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廢止許可證。
違反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廢止許可證。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廢止許可證。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足生損害農產品運銷秩序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足生損害農產品運銷秩序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廢止許可證。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足生損害農產品運銷秩序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廢止許可證。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足生損害農產品運銷秩序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廢止許可證。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足生損害農產品運銷秩序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廢止許可證。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足生損害農產品運銷秩序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罰則)
違反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廢止許可證。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足生損害農產品運銷秩序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廢止許可證。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足生損害農產品運銷秩序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一、修正本條文。
二、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六條酌作文字修正。
三、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足生損害農產品運銷秩序者,應予以應罰,爰增訂第二項。
二、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六條酌作文字修正。
三、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足生損害農產品運銷秩序者,應予以應罰,爰增訂第二項。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廢止許可證。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足生損害農產品運銷秩序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足生損害農產品運銷秩序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六條酌作文字修正。
二、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足生損害農產品運銷秩序者,應予以應罰,爰增訂第二項。
二、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足生損害農產品運銷秩序者,應予以應罰,爰增訂第二項。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廢止許可證。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足生損害農產品運銷秩序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足生損害農產品運銷秩序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六條酌作文字修正。
二、爰增訂第二項,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足生損害農產品運銷秩序者,應予以處罰。
二、爰增訂第二項,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足生損害農產品運銷秩序者,應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