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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費鴻泰等17人 107/12/28 提案版本
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或第十九條規定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三條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或第十九條規定之一者,處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一、近年來國內百岳登山活動興盛,百岳多處於國家公園境內,卻時常發生山友亂丟垃圾或刻字塗漆等破壞情事,除損壞台灣國際形象,亦成為破壞國土之大凶。

二、目前民眾隨意亂丟垃圾,若經舉發且查證屬實,可依廢棄物清理法裁罰一千二百元至六千元罰鍰。爰提案調高相關之罰鍰金額,以有效遏止於國家公園內之破壞行為,以維國家公園之國土森林原貌及台灣登山之國際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