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二百二十八條
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前項表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
第一項表冊,監察人得請求董事會提前交付查核。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前項表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
第一項表冊,監察人得請求董事會提前交付查核。
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長、常務董事及會計主管應編造下列表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查核,並送交董事會通過: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 撥補之議案。
前項表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
第一項表冊,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得請求董事長、常務董事及會計主管提前交付查核。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 撥補之議案。
前項表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
第一項表冊,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得請求董事長、常務董事及會計主管提前交付查核。
立法說明
公司法自施行以來,不曾於本條文修正有關財報等表冊之規定,以致與市場現況脫節。實際上幾乎所有公司均由實質主管包括董事長、常務董事及會計主管等負責編造財務報告等表冊,而非由董事會編造。另因部分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已廢除監察人,改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加強對各種財務表冊內容的查核。為回歸專業現實及嚴謹查核程序,爰修訂本條文,明定由公司實質經營財務團隊編造表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再由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查核後,送交董事會通過,以完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