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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之一
為穩定農產品產銷,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農產品種類,辦理下列事項之調節措施:
一、農產品之產期調節。
二、大規模農場所生產蔬果之內、外銷比例。
三、其他必要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各款所定調節措施,應公告之。
一、農產品之產期調節。
二、大規模農場所生產蔬果之內、外銷比例。
三、其他必要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各款所定調節措施,應公告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文為新增。
二、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為公用事業,農產品之供應涉及國民飲食之必需,批發市場既為農產品產銷及供應通路,其營運將影響農產品之產銷甚鉅。有關批發市場之營運,雖因各地農產品種類不同而須因地制宜,惟在產銷失衡時,為穩定農產品之供應,中央主管機關實有必要適時介入各該批發市場之營運。
二、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為公用事業,農產品之供應涉及國民飲食之必需,批發市場既為農產品產銷及供應通路,其營運將影響農產品之產銷甚鉅。有關批發市場之營運,雖因各地農產品種類不同而須因地制宜,惟在產銷失衡時,為穩定農產品之供應,中央主管機關實有必要適時介入各該批發市場之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