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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易餘等17人 107/05/25 提案版本
第七十六條
檢察官得調度司法警察,法官於辦理刑事案件時,亦同。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另定之。
檢察官偵查刑事案件時,得調度司法警察,法官於辦理刑事案件時,亦同。

刑事偵查互助條例另定之。
立法說明
一、我國刑事偵查制度,係由檢察官做為偵查主體,司法警察擔任輔助偵查之角色,兩者皆為偵查之重要職務,惟現行「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之條例名稱,有矮化司法警察之疑慮,為落實個職業別對等尊嚴,爰修正名稱為「刑事偵查互助條例」。
二、檢察官調度司法警察之權限,應限縮於辦理刑事偵查作業,以符合偵查指揮權之正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