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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
審查報告
衛星廣播電視法
其他名稱
:衛廣法、衛星電視法
審查委員會:交通委員會
審查會發文日期:民國 -1911 年 月 日
議案狀態: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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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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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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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01/01 交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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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米等22人
106/02/17 提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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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條之一
(修正通過)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獨立機關建制原則,獨立機關所為決策不受行政院或其他行政機關之適當性及適法性之監督。故對獨立機關所為決定不服者,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爰規定對主管機關依本法之行政處分或決定不服者,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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