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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為鼓勵中小企業製造高級產品、高附加價值產品或服務,開拓外銷市場,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構予以技術及行銷指導,並協助參加國外展覽,獲取市場情報,辦理聯合廣告、註冊商標、申請專利或在國外共同設置發貨倉庫。
前項高級產品,高附加價值產品製造或服務計畫,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評鑑後認許者,得申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補助其產品及市場開發費用。
前項高級產品,高附加價值產品製造或服務計畫,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評鑑後認許者,得申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補助其產品及市場開發費用。
為鼓勵中小企業製造高級產品、高附加價值產品或服務,開拓外銷市場,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構予以技術、行銷指導及智慧化、自動化機械設備購買或更新,並協助參加國外展覽,獲取市場情報,辦理聯合廣告、註冊商標、申請專利或在國外共同設置發貨倉庫。
前項高級產品,高附加價值產品製造或服務計畫,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評鑑後認許者,得申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補助其產品智慧化、自動化機械設備購買或更新及市場開發費用。
前項高級產品,高附加價值產品製造或服務計畫,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評鑑後認許者,得申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補助其產品智慧化、自動化機械設備購買或更新及市場開發費用。
立法說明
一、本條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
二、雖現行為鼓勵中小企業製造高級產品、高附加價值產品,主管機關於現行條例已規定針對技術及行銷指導予以協助國外展覽或申請基金補助及市場開發費用,惟中小企業相較大型企業所缺乏的除前述之技術與行銷外,主要以資金及設備更新為主,故為有效協助中小企轉型及製造高級產品、高附加價值產品或服務,應將智慧化機械設備更新一併納入協助及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補助範圍。
二、雖現行為鼓勵中小企業製造高級產品、高附加價值產品,主管機關於現行條例已規定針對技術及行銷指導予以協助國外展覽或申請基金補助及市場開發費用,惟中小企業相較大型企業所缺乏的除前述之技術與行銷外,主要以資金及設備更新為主,故為有效協助中小企轉型及製造高級產品、高附加價值產品或服務,應將智慧化機械設備更新一併納入協助及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補助範圍。
第三十五條
為促進中小企業研發創新,中小企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以下列方式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三年內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供研究發展、實驗或品質檢驗用之儀器設備,其耐用年數在二年以上者,准按所得稅法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載年數,縮短二分之一計算折舊;縮短後餘數不滿一年者,不予計算。
第一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三年內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供研究發展、實驗或品質檢驗用之儀器設備,其耐用年數在二年以上者,准按所得稅法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載年數,縮短二分之一計算折舊;縮短後餘數不滿一年者,不予計算。
第一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為促進中小企業研發創新,中小企業投資於研究發展及智慧化、自動化機械設備購買或更新之支出,得選擇以下列方式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三年內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供研究發展、實驗或品質檢驗用之儀器設備,其耐用年數在二年以上者,准按所得稅法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載年數,縮短二分之一計算折舊;縮短後餘數不滿一年者,不予計算。
第一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三年內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供研究發展、實驗或品質檢驗用之儀器設備,其耐用年數在二年以上者,准按所得稅法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載年數,縮短二分之一計算折舊;縮短後餘數不滿一年者,不予計算。
第一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文修正第一項。
二、當年「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以兼顧租稅公平及產業競爭與避免浮濫申請,將自動化機器設備投資抵減、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五年免稅及股東投資抵減、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地區投資抵減,均已落日不再延續,僅保留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優惠。但回顧「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自民國99年12月落日後,全國產業已發生變化,「產業創新條例」上路至今,對產業似乎無實質幫助,且現在政府力推生產力4.0及五大創新產業發展智慧機械方案,為增加投資動能,相關部會應提出稅捐減免優惠,對企業採購智慧化生產的機器設備可適用投資抵減優惠,鼓勵企業更新設備投資。
三、相較於大型企業之雄厚資金及人才優勢,中小企業規模小,研發及專業人力缺乏,因此中小企業更須加強創新與研發能力及生產設備之提升更新。然按現行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發獎勵門檻過高,無法適用廣大中小企業創新研究之需求。故政府更應積極扮演協助角色俾以提高其競爭優勢。
四、故為考量中小企業無論在資金、規模、專業人力等皆較具劣勢,為加速中小企業之升級轉型,實有必要將生產設備更新納入稅捐減免之範圍,以獎勵與協助中小企業之積極轉型。
二、當年「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以兼顧租稅公平及產業競爭與避免浮濫申請,將自動化機器設備投資抵減、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五年免稅及股東投資抵減、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地區投資抵減,均已落日不再延續,僅保留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優惠。但回顧「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自民國99年12月落日後,全國產業已發生變化,「產業創新條例」上路至今,對產業似乎無實質幫助,且現在政府力推生產力4.0及五大創新產業發展智慧機械方案,為增加投資動能,相關部會應提出稅捐減免優惠,對企業採購智慧化生產的機器設備可適用投資抵減優惠,鼓勵企業更新設備投資。
三、相較於大型企業之雄厚資金及人才優勢,中小企業規模小,研發及專業人力缺乏,因此中小企業更須加強創新與研發能力及生產設備之提升更新。然按現行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發獎勵門檻過高,無法適用廣大中小企業創新研究之需求。故政府更應積極扮演協助角色俾以提高其競爭優勢。
四、故為考量中小企業無論在資金、規模、專業人力等皆較具劣勢,為加速中小企業之升級轉型,實有必要將生產設備更新納入稅捐減免之範圍,以獎勵與協助中小企業之積極轉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