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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林德福等18人 107/05/04 提案版本
第六十五條
為促進電力發展營運、提升發電、輸電與變電設施周邊地區發展及居民福祉,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生產或傳輸之電力度數一定比例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以協助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推動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事宜。

前項電力開發協助金使用方式、範圍及其監督等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必要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再生能源發電業除風力發電及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以外者,不適用本條之規定。

第一項電力開發協助金之提撥比例,第三項所稱一定裝置容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以季報方式上網公布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之相關資訊。
為促進電力發展營運、提升發電、輸電與變電設施周邊地區發展、學校及居民福祉,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生產或傳輸之電力度數一定比例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以協助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推動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與校園教室空氣品質改善事宜。

前項電力開發協助金使用方式、範圍及其監督等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必要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再生能源發電業除風力發電及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以外者,不適用本條之規定。

第一項電力開發協助金之提撥比例,第三項所稱一定裝置容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以季報方式上網公布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之相關資訊。
立法說明
為敦促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善盡社會責任,其企業應協助主管機關改善校園教室空氣品質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