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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麗善等17人 107/03/09 提案版本
第九十五條
本法除第七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原公務人員撫卹法不再適用。
本法除第七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立法說明
軍公教退休金改革,只針對軍公教砍減退休金。公教部分已定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實施,考量軍人職業特殊性,當應從常慢議,宜等軍人部分定案,再同步實施。所以新法的施行日期,應予修正,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以資一致,以符憲法平等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