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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之一
本法所稱實習期,其實習機構之條件與選擇、實習期年限與期間之權利義務、內容與程序、輔導與成績評定、實習指導醫師之資格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按現行「醫師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如欲應醫師、中醫師和牙醫師考試均須「實習期滿」使得應考,惟綜覽整部「醫師法」有關實習醫師制度的規範應考醫師考試須「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與「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執行醫療業務者」不罰,卻並無其他實體規範。
三、在缺乏法律位階的規範之下,實習醫生制度目前僅賴行政命令位階之「實習醫師制度實施要點」維繫,但該要點總條文數也只有五條,僅有針對實習機構條件、機構所聘實習醫生員額與實習年限作規定,其他如:實習醫生之權利義務、實習內容與相關程序、輔導與成績評定與實習指導醫師之資格條件等規定,均付之闕如。
四、據查我國教學醫院每年進用超過1000名醫學生,分擔了醫院許多業務,惟實習醫師值班時間長,然其所獲之報酬卻普遍遠低於基本工資,甚至有實習醫生不但沒有薪資還要繳交實習費才能實習。在如此惡劣的勞動條件下,2013年便有一名成大醫院的實習醫師,疑似睡眠不足、壓力太大過勞猝死,引起社會輿論一片譁然。勞動部也於2014年表示,實習醫師的權益目前無「法」可管,其委託的專案研究也指出「應盡速修法」。綜上可知,法規的缺漏直接導致實習醫生權益受損,更使優秀人才卻步投入醫師行業,嚴重影響醫師培訓制度之健全。
五、爰此參考「師資培育法」第十條對於教師實習制度之規範,授權並要求中央主管針對實習機構、實習期年限、實習期間權利義務、內容與程序、輔導與成績評定、實習指導醫師之資格條件等相關事項訂定明確規定,以保障實習醫師之權益與健全醫師培訓制度。
二、按現行「醫師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如欲應醫師、中醫師和牙醫師考試均須「實習期滿」使得應考,惟綜覽整部「醫師法」有關實習醫師制度的規範應考醫師考試須「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與「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執行醫療業務者」不罰,卻並無其他實體規範。
三、在缺乏法律位階的規範之下,實習醫生制度目前僅賴行政命令位階之「實習醫師制度實施要點」維繫,但該要點總條文數也只有五條,僅有針對實習機構條件、機構所聘實習醫生員額與實習年限作規定,其他如:實習醫生之權利義務、實習內容與相關程序、輔導與成績評定與實習指導醫師之資格條件等規定,均付之闕如。
四、據查我國教學醫院每年進用超過1000名醫學生,分擔了醫院許多業務,惟實習醫師值班時間長,然其所獲之報酬卻普遍遠低於基本工資,甚至有實習醫生不但沒有薪資還要繳交實習費才能實習。在如此惡劣的勞動條件下,2013年便有一名成大醫院的實習醫師,疑似睡眠不足、壓力太大過勞猝死,引起社會輿論一片譁然。勞動部也於2014年表示,實習醫師的權益目前無「法」可管,其委託的專案研究也指出「應盡速修法」。綜上可知,法規的缺漏直接導致實習醫生權益受損,更使優秀人才卻步投入醫師行業,嚴重影響醫師培訓制度之健全。
五、爰此參考「師資培育法」第十條對於教師實習制度之規範,授權並要求中央主管針對實習機構、實習期年限、實習期間權利義務、內容與程序、輔導與成績評定、實習指導醫師之資格條件等相關事項訂定明確規定,以保障實習醫師之權益與健全醫師培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