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趙天麟等7人 106/11/10 提案版本
第十四條之五
個人有前條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第四條之四第二項所定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三十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個人有前條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第四條之四第二項所定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六十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立法說明
一、修正條文部分文字。

二、現行房屋買賣,鮮少部分以現金交易,多數仍須透過銀行貸款進行。故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尚有銀行代償、驗屋、點交,此過程至少需兩星期以上工作日。原法條定義之三十日內申報,確實有調整之空間。

三、提案延長辦理期限,從原訂三十日延長至六十日,給予足夠之申請期限,以符合實務上狀況。
第一百零八條之二
個人違反第十四條之五規定,未依限辦理申報,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個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個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個人違反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個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個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立法說明
一、修正條文部分文字。

二、房地合一稅制係為解決房價不當高漲所衍生之問題,以達到賦稅公平之目的,而非以行政處罰為手段。主管機關應給予納稅義務人改正之機會,預留一定期間予納稅義務人完成改正義務,以保障人民權益,故修正所得稅法第一百零八條之二,將限期改正予以納入,以完備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