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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應於評議書所載期限內,以書面通知爭議處理機構,表明接受或拒絕評議決定之意思。評議經當事人雙方接受而成立。
金融服務業於事前以書面同意或於其商品、服務契約或其他文件中表明願意適用本法之爭議處理程序者,對於評議委員會所作其應向金融消費者給付每一筆金額或財產價值在一定額度以下之評議決定,應予接受;評議決定超過一定額度,而金融消費者表明願意縮減該金額或財產價值至一定額度者,亦同。
前項一定額度,由爭議處理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金融服務業於事前以書面同意或於其商品、服務契約或其他文件中表明願意適用本法之爭議處理程序者,對於評議委員會所作其應向金融消費者給付每一筆金額或財產價值在一定額度以下之評議決定,應予接受;評議決定超過一定額度,而金融消費者表明願意縮減該金額或財產價值至一定額度者,亦同。
前項一定額度,由爭議處理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當事人應於評議書所載期限內,以書面通知爭議處理機構,表明接受或拒絕評議決定之意思。評議經當事人雙方接受而成立。
金融服務業於事前以書面同意或於其商品、服務契約或其他文件中表明願意適用本法之爭議處理程序者,對於評議委員會所作其應向金融消費者給付每一筆金額或財產價值在一定額度以下之評議決定,應予接受;評議決定超過一定額度,而金融消費者表明願意縮減該金額或財產價值至一定額度者,亦同。
前項一定額度,由爭議處理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但關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之一定額度,不得低於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所訂之死亡及身體傷害給付額度上限。
金融服務業於事前以書面同意或於其商品、服務契約或其他文件中表明願意適用本法之爭議處理程序者,對於評議委員會所作其應向金融消費者給付每一筆金額或財產價值在一定額度以下之評議決定,應予接受;評議決定超過一定額度,而金融消費者表明願意縮減該金額或財產價值至一定額度者,亦同。
前項一定額度,由爭議處理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但關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之一定額度,不得低於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所訂之死亡及身體傷害給付額度上限。
立法說明
鑑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目的係保障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具政策保險性質,如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0400555310令關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一定額度之公告第五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一定額度仍為新台幣100萬元,致形成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法定額度做成評議決定,卻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人無拘束力之現象,此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目的之落實有未臻完善情況,爰增訂本條第三項但書,使評議決定之一定額度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上限一致,以落實保護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