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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軍官、士官經考送國外留學、國內大專以上校院進修學位、軍事校院進修碩士、博士學位者,除應服現役最少年限外,並按其進修時間之二倍,延長服現役時間。但延長之期間,最多以八年為限。
前項延長服現役時間之起算日期如左:
一、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自屆滿現役最少年限之翌日起算。
二、已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自再派、任職命令生效之日起算。
本條例施行前考送國外留學已再任職者,其延長服現役時間,依其原有之規定。
前項延長服現役時間之起算日期如左:
一、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自屆滿現役最少年限之翌日起算。
二、已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自再派、任職命令生效之日起算。
本條例施行前考送國外留學已再任職者,其延長服現役時間,依其原有之規定。
軍官、士官經考送國外留學、國內大專以上校院進修學位、軍事校院進修碩士、博士學位,或派赴國外接受軍事訓練者,除應服現役最少年限外,並按其進修或受訓時間之二倍,延長服現役時間。但延長之期間,最多以八年為限。
前項延長服現役時間之起算日期如下:
一、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自屆滿現役最少年限之翌日起算。
二、已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自再派、任職命令生效之日起算。
本條例施行前考送國外留學已再任職者,其延長服現役時間,依其原有之規定。
第一項之情形,如經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之懲戒處分,致無法完成服役年限者,應予賠償;其賠償範圍、數額、程序、分期賠償、免予賠償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前項情形於退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軍官、士官任職期間發生者,亦適用之。
前項延長服現役時間之起算日期如下:
一、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自屆滿現役最少年限之翌日起算。
二、已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自再派、任職命令生效之日起算。
本條例施行前考送國外留學已再任職者,其延長服現役時間,依其原有之規定。
第一項之情形,如經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之懲戒處分,致無法完成服役年限者,應予賠償;其賠償範圍、數額、程序、分期賠償、免予賠償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前項情形於退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軍官、士官任職期間發生者,亦適用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條文修正。
二、有鑑現行法規針對因考送國外軍事校院進修或基於戰備需要派赴國外受訓,而需延長服役年限之軍官、士官,倘受懲戒處分致無法履行服役義務,並無相關罰則或賠償規定。爰此,增訂本條第四項及第五項之規定。
二、有鑑現行法規針對因考送國外軍事校院進修或基於戰備需要派赴國外受訓,而需延長服役年限之軍官、士官,倘受懲戒處分致無法履行服役義務,並無相關罰則或賠償規定。爰此,增訂本條第四項及第五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