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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為充裕中小企業資金,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有關金融機構、信用保證機構,加強對中小企業融資、保證之功能。
為充裕中小企業信用保證機構之資金,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捐助該機構,以維持其應有之保證能量,與該機構簽約之金融機構亦應配合捐助,主管機關並得向企業界勸募。
前項各金融機構捐助之總額,得視需要逐年增加至總捐助額百分之三十五,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其送保金額與逾期比率及代位清償金額,對企業授信餘額、淨值、盈虧情形及已捐助金額等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中小企業取得銀行貸款,並將年度執行成果報告送立法院。
為充裕中小企業信用保證機構之資金,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捐助該機構,以維持其應有之保證能量,與該機構簽約之金融機構亦應配合捐助,主管機關並得向企業界勸募。
前項各金融機構捐助之總額,得視需要逐年增加至總捐助額百分之三十五,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其送保金額與逾期比率及代位清償金額,對企業授信餘額、淨值、盈虧情形及已捐助金額等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中小企業取得銀行貸款,並將年度執行成果報告送立法院。
為充裕中小企業資金,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有關金融機構、信用保證機構,加強對中小企業融資、保證之功能。
為充裕中小企業信用保證機構之資金,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編列三十億元以上預算捐助該機構,以維持其應有之保證能量,與該機構簽約之金融機構亦應配合捐助,主管機關並得向企業界勸募。
前項各金融機構捐助之總額,得視需要逐年增加至總捐助額百分之三十五,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其送保金額與逾期比率及代位清償金額,對企業授信餘額、淨值、盈虧情形及已捐助金額等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中小企業取得銀行貸款,並將年度執行成果報告送立法院。
為充裕中小企業信用保證機構之資金,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編列三十億元以上預算捐助該機構,以維持其應有之保證能量,與該機構簽約之金融機構亦應配合捐助,主管機關並得向企業界勸募。
前項各金融機構捐助之總額,得視需要逐年增加至總捐助額百分之三十五,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其送保金額與逾期比率及代位清償金額,對企業授信餘額、淨值、盈虧情形及已捐助金額等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中小企業取得銀行貸款,並將年度執行成果報告送立法院。
立法說明
一、本條修正第二項。
二、近來政府編列捐助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之數額急遽萎縮,101年至105年之決算數,分別為57、39、47、15、26億元,而106年預算數亦維持26億元之數,僅為101年捐助額之一半不到。捐助金額的萎縮造成信保基金承保能力的衰退,以件數來看,104年及105年分別衰退5.5%、4.4%,而以金額來看,則分別衰退10.5%、5.5%,平均金額更從282萬元下降至263萬元,顯示中小企業越來越難透過信保基金獲得充分融資協助。
三、按信保基金成立宗旨,在於提供信用保證,以協助中小企業獲得金融機構之融資,是以信保基金承保能量的萎縮,將造成國內廣大中小企業的融資困難度提高,經營條件惡化。我國向來以中小企業為經濟主體,中小企業經營不善,代表整體經濟發展停滯。因此政府有責維持信保基金承保能量,讓有財務困難之業者能有獲得融資協助之機會。爰修法明定政府每年捐助信保基金額度,不得低於中央政府歲出預算總額千分之一點五(以106年預算案計之,約為30億元)。
二、近來政府編列捐助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之數額急遽萎縮,101年至105年之決算數,分別為57、39、47、15、26億元,而106年預算數亦維持26億元之數,僅為101年捐助額之一半不到。捐助金額的萎縮造成信保基金承保能力的衰退,以件數來看,104年及105年分別衰退5.5%、4.4%,而以金額來看,則分別衰退10.5%、5.5%,平均金額更從282萬元下降至263萬元,顯示中小企業越來越難透過信保基金獲得充分融資協助。
三、按信保基金成立宗旨,在於提供信用保證,以協助中小企業獲得金融機構之融資,是以信保基金承保能量的萎縮,將造成國內廣大中小企業的融資困難度提高,經營條件惡化。我國向來以中小企業為經濟主體,中小企業經營不善,代表整體經濟發展停滯。因此政府有責維持信保基金承保能量,讓有財務困難之業者能有獲得融資協助之機會。爰修法明定政府每年捐助信保基金額度,不得低於中央政府歲出預算總額千分之一點五(以106年預算案計之,約為30億元)。
第十三條之一
已獲得融資、保證之中小企業,為提升生產力、競爭力而擴大投資,致使其資本、營業額或僱用規模超過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有關金融機構、信用保證機構,協助該企業之融資、保證條件,於一定時間內維持不變。
前項之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
前項之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依照「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以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作為中小企業之基準;其他行業則以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 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作為中小企業之基準。
三、為鼓勵中小企業擴大規模,在資本額、營業額、或僱用規模上有所突破,自我提升為中堅企業甚至為大企業,參考韓國2010年「中堅企業育成策略」,對於因擴大投資而使企業規模超過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者,應由政府負責協調金融機構與信保基金,維持其融資、保證條件於一定時間內不變。
二、依照「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以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作為中小企業之基準;其他行業則以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 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作為中小企業之基準。
三、為鼓勵中小企業擴大規模,在資本額、營業額、或僱用規模上有所突破,自我提升為中堅企業甚至為大企業,參考韓國2010年「中堅企業育成策略」,對於因擴大投資而使企業規模超過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者,應由政府負責協調金融機構與信保基金,維持其融資、保證條件於一定時間內不變。
第十四條
全國各銀行在其經營業務範圍內,應提高對中小企業之融資比例,並應設置中小企業輔導中心,加強服務。
全國各銀行在其經營業務範圍內,應提高對中小企業之融資比例,並應設置中小企業輔導中心,加強服務。融資達一定比例以上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提供融資獎勵與調整考核標準,以提高銀行融資意願。
前項有關獎勵與考核之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
前項有關獎勵與考核之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修正第一項、新增第二項。
二、一般而言,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較弱、逾放比相對偏高,因此相對不易取得銀行授信。而有意願對中小企業提供融資協助的銀行,也可能受政府逾放比考核的影響,而縮減對中小企業的放款規模。爰修訂本條,對於相關融資達一定比例以上之國內銀行,提供相關獎勵措施,並調整考核評估的標準,以有效提高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意願,擴大整體對中小企業的融資規模。
二、一般而言,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較弱、逾放比相對偏高,因此相對不易取得銀行授信。而有意願對中小企業提供融資協助的銀行,也可能受政府逾放比考核的影響,而縮減對中小企業的放款規模。爰修訂本條,對於相關融資達一定比例以上之國內銀行,提供相關獎勵措施,並調整考核評估的標準,以有效提高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意願,擴大整體對中小企業的融資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