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廖國棟Sufin‧Siluko等21人 106/09/22 提案版本
第三十一條
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維持供氣穩定,並儲存其供氣用戶所需之供應量。

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自備一定天數之儲槽容量。

前項儲槽容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維持供氣穩定,並儲存其供氣用戶所需之供應量。

天然氣事業應至少自備以下天數之儲槽容量:
一、天然氣生產事業:半天。
二、天然氣進口事業:二十天。
三、同時經營天然氣生產事業及天然氣進口事業者:三十天。
四、天然氣進口事業供氣作為發電使用者:三十天。
前項儲槽容量天數之計算,以天為單位表示,四捨五入取小數一位;其公式如下:
(自有儲槽設計容量+承租之儲槽容量─出租之儲槽容量)/事業申報日前六年度之日平均銷售量,事業之實際銷售期間不足六年者,以實際銷售期間計算。
天然氣進口事業就第二項所定之儲槽容量,自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後三年內設置完成。
立法說明
一、電業法第九十五條明定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經濟部規劃2025年能源轉型配比將大幅提昇天然氣發電比重,從現在的37%提升至50%。

二、能源轉型替代發電需有風險考量,例如:替代發電若選擇天然氣,則現有儲槽周轉天數不到10天,不像燃煤至少會有30天的安全存量,萬一碰到接連兩個颱風侵襲台灣,進口液化天然氣無法及時運補至岸上儲槽,天然氣發電有可能會「斷炊」。現在極端氣候現象頻繁出現,今年就發生連續五個颱風侵襲日本事件,難保不會發生在同屬海島型國家的台灣。

三、天然氣儲存槽不足,若遇颱風或海象不佳,運氣船無法卸氣,恐有斷氣無法發電之虞。2002年台灣就曾面臨「斷氣」危機。當時因一艘供氣船銜接不上,台電天然氣電廠無氣可用,必須進行工業限電,造成才上任不到兩個月的台電董事長林文淵引咎辭職下台。

四、106年《發展能源綱領》提到,能源安全涉及國家安全,轉型過程中需以確保國家能源供應穩定與安全為前提,規劃各類能源在各階段的合理結構。

五、2017年美國商會白皮書提到,在能源方面,商會也注意到台灣2025年完全停止核能發電的同時,還要面對大量減碳所帶來的挑戰。台北市美國商會呼籲台灣所倚重的高科技產業需要有足夠、可靠、具有成本效益的電力供給,並冀望政府提供社會大眾一個清楚且實際的能源政策,讓業界有信心,台灣的競爭力並不會因此下滑。

六、若發生全台大停電將面臨環境衛生、醫療救護、工商業停工等問題,以美國2003年東岸大停電為例,當時約停電10天,造成紐約等大城市陷入癱瘓,5,000萬人受到影響,更造成超過40億美元的經濟損失。當台灣大潭電廠將從現在的6個機組增加到10個機組,天然氣發電配比提高至50%,只要出現海象不佳就可能造成全台灣大停電。為了避免類似815全台大斷電事件再次發生,爰提案修正本條第二、三項條文。
第五十九條之一
天然氣事業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維持儲槽安全存量者,處新臺幣一仟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於公用天然氣事業,並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及供氣營業執照。

天然氣進口事業供氣做為發電者,發生無法供氣或供氣不足導致損失時,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815突然中斷天然氣供應導致全台大停電,工商產業損失難以估算。根據工業局所轄工業區因停電遭受損失之廠家數目前已查有119家,直接損失約4,159萬元,停工及間接損失約3,188萬元。直接損失以北部廠商為主,直接損失逾三千萬;間接及停工損失主要來自南區,逾1,800萬。

三、以苗栗市昱成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為例,業者估氣因停電所造成之損失約2千萬元,但依據台灣電力公司公式計算,僅賠1萬500元,如此高額損失僅得如此微薄之賠償,恐使產業喪失在台繼續投資之信心。

四、當天然氣發電從尖載轉型為基載使用,發電配比從37%提升至50%,其可能造成的停電危機恐使產業出走,為了避免因缺電恐懼導致產業外移情況出現,政府應除給予供電穩定及不缺電保證外,另外立法保障因天然氣供應不足導致的停電,將給予全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