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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余宛如等17人 106/09/22 提案版本
第二十七條
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

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五、提供旅遊諮詢服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範圍,中央主管機關得按其性質,區分為綜合、甲種、乙種旅行業核定之。

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
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

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五、提供旅遊諮詢服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範圍,中央主管機關得按其性質,區分為綜合、甲種、乙種、諮詢服務旅行業核定之。

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
立法說明
一、我國旅行業相關規範由來已久,蓋因旅遊業素有代收代付代辦的營業模式,易有信用擴張、侵犯隱私問題,為保障相關交易者權益、確實追究業者責任,故對業者信用要求較高。爰此,歷來設有資本額及保證金門檻限制,尤其涉及國外旅遊,門檻要求更高。

二、在數位科技和全球化發展下,外國遊客不透過旅行社代購住宿交通,直接與店家交易的狀況越來越普及。另一方面,外國遊客期待能深入當地文化、豐富旅遊體驗的需求與日俱增。爰有青年返鄉創業者,把重點擺在旅遊體驗的加值服務,而無意於賺取代購差價和代辦服務費。

三、受限於現行規範,為外國遊客提供旅遊諮詢及遊程規劃服務,必須取得甲種旅行社之資格。其資本額及保證金門檻,對青年返鄉創業者而言高不可攀。然資本額及保證金門檻,其用意在旅行業既有代收代付代辦的營業模式,需要確保業者信用。青創業者倘不涉及代收代付代辦的營業模式,僅涉及遊程規劃和旅遊諮詢服務,以既有甲種國際旅行社的資本額來要求、徵信,就顯得大而無當。

四、有鑑於數位科技和全球化發展,帶動旅行社經營業態變化。有必要在既有綜合、甲種、乙種旅行社之外,新增一類。在限縮業務範圍,確保不涉及代收代付代辦的同時,降低資本額及保證金等相關徵信門檻,以利創業者能面向國際遊客、深化旅遊服務。

五、爰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七條修正條文,新增諮詢服務旅行業,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並規範其營業範圍及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