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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吳焜裕等20人 106/04/28 提案版本
第二十三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立法說明
一、按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請領本保險給付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次按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教人員及勞工之保險給付請求權分別為10年及5年。

二、惟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農民保險給付請求權僅2年,又農民可能因資訊缺乏,而遲未行使權利,有鑑於此,修法將消滅時效調整為5年,使其與勞工保險給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