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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條
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攝影、吸煙、飲食物品及其他類似之行為。
法庭開庭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錄音。必要時,得予錄影。
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經許可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
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法庭開庭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錄音。必要時,得予錄影。
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經許可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
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攝影、吸煙、飲食物品及其他類似之行為。
法庭開庭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透過電視、網路等媒體通路,全程轉播開庭實況,並應全程錄音、錄影。
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經許可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
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法庭開庭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透過電視、網路等媒體通路,全程轉播開庭實況,並應全程錄音、錄影。
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經許可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
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立法說明
一、法院審理案件時,基於司法權審判公正,允許人民自由聆聽訴訟案件之進行,此即公開審判原則。其目的在於使當事人得在眾人於法庭之旁聽監視下,防止秘密審判或法官濫權之情形,以保障當事人能獲得公正之裁判。而藉由人民於法庭活動之參與,強化審判程序結果的正當性,提高大眾對於法院之信賴。
二、現行法院組織法第86條規定乃公開審判原則之明文,該條規定:「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同法第90條第3項規定:「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經許可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由此可知,依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原則上並不允許就法庭活動錄影,更遑論就開庭過程以實況轉播。
三、然而,礙於開庭時間、法庭空間等限制,絕大多數民眾難以親眼目睹法庭審判實況,對於其所關心的案件,可能只能依賴媒體報導,易使人民認為難以親近司法程序,更遑論由人民監督司法,或藉由公眾監督逐步淘汰不適任之司法人員。
四、就比較法上觀察,美國自2007年起就逐步開放直播法庭審理,加拿大也於2009年開始直播網路審判,並且將所有檔案存擋供民眾查閱,同年英國也開始與Sky News電視台合作,開放網路電視直播審判,而甚至是非民主國家的中國,也在2013年正式開通院庭審直播網,可見法庭直播已然成為國際趨勢。
五、為強化人民對於司法之監督,提高大眾對於法院之信賴,爰參考上述外國法制,擬具「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條之三修正草案」,明定法院開庭時應應透過電視、網路等媒體通路,全程轉播開庭實況,俾利公開審判原則有效落實。
二、現行法院組織法第86條規定乃公開審判原則之明文,該條規定:「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同法第90條第3項規定:「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經許可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由此可知,依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原則上並不允許就法庭活動錄影,更遑論就開庭過程以實況轉播。
三、然而,礙於開庭時間、法庭空間等限制,絕大多數民眾難以親眼目睹法庭審判實況,對於其所關心的案件,可能只能依賴媒體報導,易使人民認為難以親近司法程序,更遑論由人民監督司法,或藉由公眾監督逐步淘汰不適任之司法人員。
四、就比較法上觀察,美國自2007年起就逐步開放直播法庭審理,加拿大也於2009年開始直播網路審判,並且將所有檔案存擋供民眾查閱,同年英國也開始與Sky News電視台合作,開放網路電視直播審判,而甚至是非民主國家的中國,也在2013年正式開通院庭審直播網,可見法庭直播已然成為國際趨勢。
五、為強化人民對於司法之監督,提高大眾對於法院之信賴,爰參考上述外國法制,擬具「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條之三修正草案」,明定法院開庭時應應透過電視、網路等媒體通路,全程轉播開庭實況,俾利公開審判原則有效落實。
第九十條之三
前三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前三條所定法庭之開庭實況轉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說明
配合本法第九十條第二項修正,本條增訂關於開庭實況轉播之相關辦法,授權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