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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琪銘等18人 105/12/09 提案版本
第四十條
大眾捷運系統地方主管機關,為防護大眾捷運系統路線、維持場、站及行車秩序、保障旅客安全,應由其警察機關置專業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並受該地方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

大眾捷運系統採用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涉共用現有道路之車道部分,其道路交通之管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相關法規辦理。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為防護大眾捷運系統路線、維持場、站及行車秩序、保障旅客安全,應置專業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受警政署指揮、監督。

大眾捷運系統採用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涉共用現有道路之車道部分,其道路交通之管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相關法規辦理。
立法說明
一、本法公布實施時全國僅台北市有捷運系統。時至今日,不但北區捷運網跨雙北市及桃園,高雄捷運亦已營運。原由單一縣市負責警力配置及勤務之規定已不合時宜。

二、為能迅速因應並確實維護捷運系統秩序及安全,將大眾捷運系統的警務工作,由系統所在之地方主管機關提升到跨縣市的「警政署鐵路警察局」。